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标准委联合发布的年第4号标准公告显示,批准发布《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等7项公共场所卫生强制性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于年11月1日正式实施。在此,我们对《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的修订情况及主要内容进行简单介绍,
本标准的4.1.1、4.1.2、4.1.3、4.1.4.1、4.1.5.2、4.2.4、4.4.1.2和4.4.3.2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物理因素、室内空气质量、生活饮用水、游泳池水、沐浴用水、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和公共用品用具的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其他公共场所也可参照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本标准只适用于公共场所,住宅和办公建筑物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应按照GB/T-《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执行。除地铁站台、地铁车厢外,公共场所是地下空间的,不适用于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