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男童小区泳池溺亡#
近日,泉州南安市水头镇某小区内的露天游泳池中,一名5岁的男孩在游泳时不幸溺水,事发3分钟后才被发现,最终抢救无效死亡。当天是孩子的大姨带着三个孩子去游泳的。据相关部门调查,涉事泳池没有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孩子溺亡,谁该担责?
发生孩子溺亡事件,首先应当负责的就是泳池管理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作为一家经营性泳池,应当配备足够的、有救助能力的安全救护人员。事发时,泳池有1名救生员在场,他作为小区负责人也有在现场帮忙维持秩序。事发时,他和这名救生员都没有看到这名男孩溺水,是一名在泳池教游泳的外来教练发现并救上岸的,他们才知道有小孩溺水,“那名教练有帮孩子做心肺复苏,但小孩救上岸时,已经不行了。”
显然泳池的管理方,无证经营、没有配比足够的有资质的救护人员,发生问题后没有及时送医急救,其过错是很明显的,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个应当承担责任的就是孩子的监护人。
泳池四周张贴着《安全须知》《禁泳对象》《严禁事项》告示牌,其中《安全须知》上面写道:儿童游泳须由大人陪护,陪护人员应承担安全陪护责任不要远离陪护对象,有事暂离应和救生员联系免生意外。
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泳池等危险场所,应当尽心看护,不利孩子左右,否则一旦出了问题,难辞其咎。本次,孩子是由其大姨带出游泳的,由此,监护人的责任应当由孩子的父母和大姨共同承担。
泳池管理方无证经营应依法取缔
根据主管部门的介绍,案发泳池并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没有取得主管部门审批的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属于无证经营。
据有关人员介绍,平方米的泳池,要配备3名救生员和1名社会体育指导人员,但是泳池仅招了一名大学生做安全员,显然是不合规的。对此行为,主管部门会没收违法经营所得并进行处罚。
虽然通过追责,家长能获得一些赔偿,但是这点赔偿也就是一堆数字而已,痛失爱子造成心灵的巨大创伤,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弥补的。
这个悲剧,也给各位家长提一个醒,关于安全教育的问题,时刻不能放松,牵扯安全的问题一定要亲自把关,千万不要指望着让别人来保障安全。
养育孩子实际上是一个风险性极大的“工作”。任何一次意外都有可能造成无法弥补的后果,尤其是在孩子年龄小的时候更是如此。所以这几乎要求作为监护人的家长,一刻不停的操心。但是很显然,本文当中的家长,实在是心太大了。
俗话说水火无情,孩子的家长没有对水有足够的敬畏,低估了溺水的恐怖。如果家长没有敬畏之心,就可能会麻痹大意。所以从这个角度说,一味地强调让孩子战胜畏难情绪,勇敢挑战,实际上颇有偏颇,家长真正应该教育孩子的是对自然保有一份敬畏之心。
这些悲剧理应给各位家长提一个醒关于安全教育的问题,时刻不能放松,自家的孩子,如果指望着让别人来保障安全,那实在是无异于痴人说梦。
尤其是那些一刻不停玩手机的家长,长点心吧,你的一个疏忽就有可能是孩子遭遇不测。(图片来自网络,侵权必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