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5岁儿童阿明在水头镇某小区里的游泳池游泳时不幸溺亡。整个泳池呈不规则的椭圆形状,分为浅水区和深水区两部分,深水区的水约有一点五米深,泳池中还有一个由栏杆围成的小池,作为浅水区,水深约30厘米。在靠近泳池的男女衣帽间处有一个拉门,供嬉水的小孩进出浅水区。在靠近小区大门的一侧也有一个拉门,可供小孩及家长进出深水区,事发后,两个拉门都被关上。记者看到,泳池四周张贴着《安全须知》《禁泳对象》《严禁事项》告示牌,其中《安全须知》上面写道:儿童游泳须由大人陪护,陪护人员应承担安全陪护责任不要远离陪护对象,有事暂离应和救生员联系免生意外。“溺水3分钟后才被发现,错过了宝贵的抢救时间,泳池里的工作人员为什么不能早点发现呢,不然我的儿子就不会这样没了!”今天下午,医院急诊急救中心门口,蔡先生告诉海都君,其儿子今年才5岁。“昨晚,大姨子带我儿子,还有另外2个小孩去游泳,没想到却发生了悲剧。”
从蔡先生提供的一段监控视频,海都君看到:
20:12:30,蔡先生的儿子阿明在浅水区;
20:12:58,阿明和一个男孩子从浅水区出来,到深水区;
20:13:07,两人拿着漂浮板进入深水区;
20:13:15,阿明发生溺水,期间有出现用手拍水挣扎现象,过后沉入水中;
20:16:07,阿明被发现救上岸
阿明的亲属介绍,事发后游泳池相关工作人员没有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医,或者联系,直到孩子的父母从附近赶来才将孩子送医,“事发后,游泳池的所有者也就是小区开发商,也没有主动和我们家属联系,让我们心寒。”家属质疑事发当晚整个泳池大人小孩有近30人,救生员只有一个,阿明出现险情才没被及时发现。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涉事泳池大约多平方米,由福闽丽景城开发商福建南安福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运营,并对外售票开放,于今年7月1日开业,营业时间为每天的下午2点到晚上10点,1.2米以下儿童每人每次15元,成人包括(1.2米以上儿童)每人每次收取20元,所有收入都直接由开发商收取。这名工作人员介绍,昨晚事发时,泳池有1名救生员在场,他作为小区负责人也有在现场帮忙维持秩序。事发时,他和这名救生员都没有看到这名男孩溺水,是一名在泳池教游泳的外来教练发现并救上岸的,他们才知道有小孩溺水,“那名教练有帮孩子做心肺复苏,但小孩救上岸时,已经不行了。”这名工作人员坦言,他只是帮忙看着泳池,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救生员,所以没有救生员证书。当天晚上在场的救生员,是这次泳池开业才招的在校大学生,他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救生员证书或者其他相关证书。由于是开发商请的,物业也没有该救生员的联系电话。海都记者了解到,昨晚事发后,南安法医到现场,随后明确男童系溺亡,排除他杀。
记者从南安市文体旅局了解到,涉事泳池没有取得该局审批的高危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能私自对外营业。来自南安市文体旅局的叶队长介绍,平方米的泳池,要配备3名救生员和1名社会体育指导人员。
一、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与相关规定及考量
安全保障义务始于德国法上的“安全交往义务”,指的是开启或者持续特定危险的人应当承担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之防范措施,来保障第三人免遭伤害的义务。
经营者场所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对于他的经营场所内的消费者(包含潜在的消费者)以及进入场所的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所应尽到的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义务主体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等对于该场所具有实际的控制力的商事
主体。此种义务本质上是一种危险的防免义务——社会交往的开启特别是公共场所内会出现潜在的危险,开启、主导此社会交往的人必须注意加入该交往的人的安全。
《侵权责任法》第37条首次规范此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条继受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等也都规定了类似的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源于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为了加强消费者的保护,给以特定主体以有关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参与社会活动的人之合法权益免于损害,是各国立法通例。譬如德国的交往安全义务、法国的保护义务、日本的安全关照义务等,一律规定公共场所于一定的范围内,有义务于采取必要的、具有期待可能性的防御措施,来保护第三人免于某种危险。在实践中应当怎样准确把握安全保障义务,笔者认为,能够自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一方面,应当区分经营性场所以及非经营性场所。非经营性场所之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相对来讲比较低,通常只需要履行一般警示、提示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义务就可以。经营性场所却应当基于它的营利性、交易性、专业性、风险性连同安保能力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适当地提高它的安全保障义务水准。依照安保投入同权益保障之“成本收益”的原理,于合理之成本范围以内,经营性场所必须从软件和硬件两个方面对于相应之安全保障体系加以建立,涵盖应有的救助设施设备、员工应急的救助措施培训、救助实践的流程等。依照危险出现的不同时间,安全保障义务自应当相应地分解成预防、控制以及救助等几个方面。安全保障预防义务为确保场所的设施没有安全隐患、危险的提示清晰,对较为常见的风险有较为合理之应对预案。预防义务必须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