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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10 18:36:00
                            

炎炎夏季来临

正是游泳戏水好时候

游泳虽好

可不要挑错地方哦!

更不要带着未成年人

来一场危险指数超标的野泳

没错,与未成年人相约游泳是要担责的。

未成年人游泳溺亡

同行成年人需负何责任?

一起来看

江北法院审理的这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回顾

年6月24日,年满18周岁的“孩子王”小邓,和4位年龄段为14周岁至17周岁的未成年好友小王、小蒋、小郑、小游相约到江边游泳。

五人先后下到水中,但没游多久即遭遇险情,被湍急的水流冲散。最终,小邓等三名小伙伴获救,小郑和小游溺水失踪,后经搜救无果,二人于年被宣告死亡。

事故发生后,小郑及小游的父母认为,小邓邀约小郑、小游前往具有危险性的水域游泳,且二人均是未成年人,小邓未尽到安全照顾和完全救助的义务,对二人溺水死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方调解无果后,遂于年诉至江北法院要求小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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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郑、小游系自行进入江河中嬉水、游泳而死亡,并无他人侵权行为,事发时,二人虽为未成年人,但属年满十四周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进入江河中玩耍、游泳的危险性应具备相应认知能力。小郑、小游漠视自身安全,自行决定参与前述高风险活动时未有效防范风险,在该次江河活动中溺水,应承担自身行为后果主要责任。同时,相对成年人而言,未成年人应受特别保护,小邓作为事发时唯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然界的江河与人工游泳设施在水流状况、安全措施、突发状况下的救助力量等方面存在明显高风险,却未劝阻各未成年人,其因同意随同各未成年人进入江河玩耍的先行为而对各未成年人产生相应安全防范、救助义务。当小郑、小游于本次高风险活动中处于危难情形时,小邓未尽前述义务,对未成年人小郑及小游死亡后果负有一定过错。

法院综合考虑小邓在该次高风险行为中所负义务、过错程度、事发时的具体行为,确定小邓对小郑、小游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1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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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本案系成年人与年龄段相近的未成年人结伴从事高风险社会活动,并造成同伴人身损害,由此产生的责任问题的代表性案例。

未成年人在危险认知和风险控制能力上均是弱于成年人的,即便在年龄段相近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前述能力也是有所区别的,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结伴活动时随之产生了相应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保护义务包括劝导、提供保护设施、救助等,未尽到合理保护责任的,应当对未成年人的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案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正是基于这种保护义务。但此种保护义务的责任承担应弱于监护义务的责任承担,监护人依然是未成年人的“第一责任人”。当成年人系受到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委托同未成年人一起活动时,成年人应承担的责任就应当大于一般的保护义务产生的责任。

供稿:民一庭

监制:付鸣剑

文案:金俭

原标题:《案中观察丨未成年人游泳溺亡,同行成年人需负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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