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田游学校关于举办年全省游泳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班及国家职业技能资格鉴定的通知
各市体育局体总、游泳场馆、各高校及相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发的《全民健身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游泳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其从业人员将实行准入制度,在游泳场所从事游泳教学的指导人员必须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为提高游泳教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规范管理我省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积极有效地推动项目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提高,经安徽游泳运动协会、安徽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研究,决定举办年全省游泳初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技能培训班和国家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具体通知如下:一、培训、鉴定时间地点(一)培训时间:年4月19日—4月22日(二)鉴定时间:年4月23日(三)培训鉴定地点:合肥市田径游泳学校二、培训对象(一)具有初中以上学历,从事或准备从事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人员。(二)具备二种或以上游泳姿式技术的基本示范动作和基本教学能力。三、国家职业资格申报条件(一)具有国家游泳救生员资格证书者(或参加过全省游泳救生培训班和资格考试人员)。(二)参加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教员)培训班,且培训合格者。四、证书发放(一)游泳教员职业技能鉴定包括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成绩皆达60分为合格。合格者将获得全国通用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二)凡在游泳场所进行游泳教学工作的人员须持游泳教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五、收费标准(一)参加培训人员自行解决食宿。(二)培训费元(含教材费)。(三)职业鉴定费元。(四)复读学员培训费元(不含教材)。六、报名、报到(一)凡申请国家职业资格考试人员请于3月1日至4月20日在网上进行报名(网址: